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9597号之四
原告:合肥市辅远电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轻工商城7#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4EE1B。
法定代表人:宁京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425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康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488号(朱岗工业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107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辅远电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市康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市辅远电缆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辅远电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市辅远电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0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合肥市辅远电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