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941号
原告:城口县***五金建材经营店,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庙坝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5YAQ5A61。
经营者:***,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龙,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微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太原路交口中建智立方二期九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66690Y(1-5)。
法定代表人:周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宁,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周其冬,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城口县***五金建材经营店与被告安微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其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城口县***五金建材经营店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五金建材经营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五金建材经营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口县***五金建材经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 738.56元,减半收取计7369.28元,由原告城口县***五金建材经营店负担。
审 判 员 杨 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 平
书 记 员 杨 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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