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3257号
申请人:***市******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市杨舍镇泗港七里庙村。
经营者:季传扣,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花北村花北桥西侧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阴市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众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市******建材经营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众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