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3257号之一
原告:***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市杨舍镇泗港七里庙村。
经营者:季传扣,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花北村花北桥西侧6号。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阴市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立案。原告***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4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554元,由原告***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