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镜民催字第00025号
申请人:江阴市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栋,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重庆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
法定代表人:许金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阴市众达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3190005120449161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现申报人重庆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江阴市众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方洁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