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7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城盛通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女,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宽城盛通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0元,减半收取计3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洪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