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299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阿里山大街第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66610574J。
法定代表人:高勇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8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