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064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阿里山大街第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66610574J。

法定代表人:高勇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计30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红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依苹

书 记 员 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