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870号

原告:***,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女,1951年5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薛庆昌,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薛会昌,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阿里山大街第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66610574J。

法定代表人:高勇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羡,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志广,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薛庆昌、薛会昌与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志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薛庆昌、薛会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庆昌、薛会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庆昌、薛会昌负担。

审判员  孟正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