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870号
原告:***,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女,1951年5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薛庆昌,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薛会昌,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阿里山大街第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66610574J。
法定代表人:高勇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羡,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志广,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薛庆昌、薛会昌与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志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薛庆昌、薛会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庆昌、薛会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庆昌、薛会昌负担。
审判员 孟正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