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76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阿里山大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66610574J。

法定代表人:高勇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雪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封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