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特50号
申请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66610574J),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市。
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36480453X),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于2021年4月28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40848.7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120425元,余款120423.7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付清;
二、如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及金额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则有权就所欠上述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基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别无纠葛。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申请人各一份,各方签字或**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