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3民初653号
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恩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恩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佳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