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滦民初字第912号
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雅均、被告**水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攀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仲裁情况、诉讼请求:
一、**水的仲裁请求:**水于2014年5月22日向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赔偿其保险待遇30万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4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水与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水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水与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2013年9月27日,承德市双滦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甲方)、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乙方)、承德市双塔山镇白庙子村民委员会(丙方)三方就白庙子村整体搬迁涉及的相关地上物拆除、清运工作达成书面协议,对由乙方负责拆除、清运的地上物明确为“已列入搬迁协议补偿清单范围、且甲方认为达到净地标准必须拆除的大棚、房屋等地上物。”原告认可张俊军借用了原告资质承包了白庙子村房屋拆除工程,负责白庙子村整体搬迁涉及的地上物的拆除、清运工作。2014年3月10日,**水在该工地上因拆砖在推到墙体时受伤。
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认为其与**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证人田兴出庭作证。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申请本院调取了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472号仲裁卷宗一册。经查阅劳动卷宗,结合本次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应当认定**水到工地上劳动是陈九明联系的,陈九明与田兴有亲属关系,**水与陈九明一同在该工地上拆除过彩钢,田兴给过钱,田兴受张俊军指派。**水提供的劳动是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应当认定**水与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东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勇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