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滦民初字第912号
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雅均、被告**水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攀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仲裁情况、诉讼请求:
一、**水的仲裁请求:**水于2014年5月22日向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赔偿其保险待遇30万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4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水与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水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水与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2013年9月27日,承德市双滦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甲方)、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乙方)、承德市双塔山镇白庙子村民委员会(丙方)三方就白庙子村整体搬迁涉及的相关地上物拆除、清运工作达成书面协议,对由乙方负责拆除、清运的地上物明确为“已列入搬迁协议补偿清单范围、且甲方认为达到净地标准必须拆除的大棚、房屋等地上物。”原告认可张俊军借用了原告资质承包了白庙子村房屋拆除工程,负责白庙子村整体搬迁涉及的地上物的拆除、清运工作。2014年3月10日,**水在该工地上因拆砖在推到墙体时受伤。
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认为其与**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证人田兴出庭作证。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申请本院调取了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472号仲裁卷宗一册。经查阅劳动卷宗,结合本次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应当认定**水到工地上劳动是陈九明联系的,陈九明与田兴有亲属关系,**水与陈九明一同在该工地上拆除过彩钢,田兴给过钱,田兴受张俊军指派。**水提供的劳动是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应当认定**水与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安捷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东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勇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