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

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48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圳干村。

法定代表人:施晓刚。

委托代理人:赵方昉,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致玉。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与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9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货款149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45元和案件执行费21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9月0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冻结。截至2020年10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4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和案件执行费2142.5元均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48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金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