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南商初字第193号
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与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