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13960号
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圳干村。
投资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娇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叶可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与被告东阳市娇子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