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花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42元,减半收取17,771元,由上诉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