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亚斯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亚斯光电有限公司、******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成都亚斯光电有限公司、******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1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3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亚斯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74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35元,剩余款项10231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