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

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与成都宝丰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83号
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宝丰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正阳街6幢1楼。
法定代表人:谭玉年。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
被告:陕西众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9号1幢10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宝丰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陕西众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因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9元,由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