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

5354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与***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5354号之一
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高运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铭,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王家乡。
法定代表人:李景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10元,由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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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