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

7631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1民初7631号
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5894515W,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高运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军,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正晖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欧公司诉称:***于2012年6月25日入职做销售,2018年1月1日其与***签订销售业务员业绩目标责任书,确定销售任务为1500万元,但***只完成了16万元。其依据公司相关政策调整***工资为3000元。2019年4-6月***基本不上班,7月完全不上班、不考勤,旷工至今。现请求确认其不需支付1、经济补偿金66500元;2、2019年1月至3月差旅费10717.5元。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的锡劳人仲案字(2019)第340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第340号裁决书),支持了其主要仲裁请求,原告理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差旅费。原告诉请无需支付以上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与利欧公司签订了至同年6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销售岗位。***入职后在云南、广东等地负责销售业务,利欧公司每月18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
2019年7月25日,***通过快递向利欧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利欧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利欧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查询,利欧公司已签收该快递。
利欧公司发放***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工资为:7500元、7500元、7470元、9500元、8475元、8475元、847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475元、10000元。另***提供与杨靖宇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年终奖金为23280元。因此,***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680.83元。
另查明:利欧公司提供了***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工资表,至2019年3月,***的工资结构、金额均显示为基本工资1486元、加班工资1为544元、加班工资2为204元、加班工资186元、全勤奖600元、房补1000元、职务工资2230元、绩效工资2250元,应发工资一般在8500元,个别月份有餐补或扣款,另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发放。2019年4月、5月***基本工资为761元、全勤奖200元、职务工资205元、绩效工资900元,加班工资项均未改变,另调整225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实发工资191.25元。2019年6月***基本工资30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实发工资2250元,***未收到该款,利欧公司未提供该款已经发放的证据。2019年7月***基本工资3000元扣除病事假3000元。
***向利欧公司寄送了差旅费报销单,***留存的差旅费报销单复印件显示区域总监邹均安已签字。同时,***还提供了与向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问2019年1-3月差旅费报销怎么还没有收到?向经理回复还是上次那个原因。
***就本案讼争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利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6500元、差旅费15000元。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第340号裁决书,裁决:利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6500元、2019年1-3月差旅费10717.5元。利欧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个人参保状态信息、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情况、银行流水截图、差旅费报销打印件及顺丰速运快递查询截图、辞职信电子稿打印件、快递凭证、工资单、销售系统薪资方案、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经济补偿金。2019年7月25日***以利欧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劳动报酬等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院主要审查利欧公司是否存在***所称情形。依据利欧公司提供的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表,***德尔工资均在8500元左右,个别月份由于餐补或扣款,另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之后发放。而2019年4、5月实发共计为191.25元,6月2205元***表示未收到,而利欧公司也未提供已支付给***的相关证据,7月工资已全部扣除。综上可以看出,利欧公司发放***工资确实在2019年4-7月大幅减少,但利欧公司至今未提供减少系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正当理由,故***据此主张利欧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利欧公司称***2019年4-6月基本未上班、7月没有考勤等意见,对此***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6月4日微信账号被停、7月追款等事实,可以证明***的出勤情况。因此对利欧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680.83元计算7.5个月为72606.23元,***经主张66500元,系自行处分权利。因此,利欧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6500元。
关于差旅费。庭审中,***提交了2019年1-3月出差产生差旅费10717.5元的清单及邮寄凭证,同时在与向经理的聊天记录中也证实该费用未予以报销的事实。相反,利欧公司至今未提供关于差旅费的管理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利欧公司应支付***差旅费1071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6500元、2019年1-3月差旅费10717.5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正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争妍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