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1356号
原告:河南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焦作中惠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于占岐。
原告河南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中惠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焦作中惠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3日被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核准注销,公司的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焦作中惠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驳回原告河南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焦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