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惠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中惠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21民初664号
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中惠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于占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中惠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27元,减半收取为46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