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德瑞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3704号
原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博远公司)与被告北京德瑞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诚博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玲,被告德瑞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德瑞宏泰公司与华诚博远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华诚博远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本院认为,因双方未就涉案工程进行验收结算,本院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鉴于德瑞宏泰公司自认相关工程最终完工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且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经届满,故对华诚博远公司主张要求德瑞宏泰公司支付工程款206473.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诚博远公司主张的利息,其本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本案查明情况,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究其原因,既有华诚博远公司未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向德瑞宏泰公司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原因,亦有德瑞宏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原因。因此,对于涉案工程未能进行竣工结算,双方均存在过错。在双方并未进行竣工结算且均对此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华诚博远公司主张德瑞宏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一节,因双方对于涉案工程未能进行竣工结算均存在过错,本院酌情判令双方分担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8日,发包人梦想着陆公司与承包人华诚博远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系统改造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市家乐福方庄店中央空调末端系统改造,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家乐福超市,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中央空调末端系统水管道、阀门及保温的拆除及安装,所需主材的供应,风机盘管设备。双方亦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1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七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016年7月26日,发包人北京方庄阳光服装市场有限公司(2019年6月13日名称变更为德瑞宏泰公司)与承包方华诚博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针对北京市家乐福方庄店中央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方庄家乐福供暖管线严重腐蚀,并有漏、渗水情况发生,经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北京市家乐福方庄店供暖管线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工程概况:1.在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的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一并开始实施供暖主管线的改造工程。2.工程内容:供暖管道、阀门及保温的拆除及安装。3.工程承包范围:由泵房上水管循环主管线的供暖管道、阀门及保温的拆除及安装,所需主材的供应(管道、阀门及保温)。二、合同工期: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拟定,在不影响16年-17年的供暖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工期总日历天数80天。三、质量标准及保修,遵循原中央空调系统合同执行。四、签约协议价与付款方式:1.签约协议价为800000元,详见报价附件。付款方式:正常供暖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五、其它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2017年1月12日,华诚博远公司为北京方庄阳光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开具76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件审理中,经华诚博远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国融兴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位于北京市家乐福方庄店供暖管管道、阀门及保温的拆除及安装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0年8月4日,鉴定机构作出GRZS519ZJ-095JD027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51946.9元。后因华诚博远公司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作出GRZS519ZJ-095JD027(G)鉴定意见书,增加了东2室漏项等问题,将鉴定结论修订为206473.92元。庭审中,双方均称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华诚博远公司支付鉴定费12280元。 庭审中,德瑞宏泰公司主张另案北京市家乐福方庄店中央空调末端系统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不包含本案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双方均称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和结算,亦未付款。华诚博远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即交付使用,并主张自供暖日2016年11月15日开始起算违约金。对此,德瑞宏泰公司不予认可,并主张华诚博远公司没有施工完毕,施工过程中系白天超市正常营业,晚上施工干活,2016年度至2017年度虽正常供暖,但最终完工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
一、北京德瑞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06473.92元; 二、驳回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7元,由北京德瑞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12280元,由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40元(已交纳);由北京德瑞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柴海燕 人民陪审员  赵英桥 人民陪审员  张 青
书 记 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