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县宿邦兴盛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22民初2339号
原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宿邦兴盛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50.00元,减半收取19,525.00元,由原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文智
书记员  秦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