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香江红星美凯龙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105民初6542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香江红星美凯龙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公司)、长沙新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红奕公司)、第三人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博远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及被告新红奕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华诚博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鉴定意见,本案损害的发生是因为房屋组织排水能力无法满足要求而导致房屋渗漏,案涉房屋的开发商系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故本案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的管理者被告新红奕公司与本案损害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新红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抗辩认为原告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本案因房屋渗漏导致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均应由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承担。 二、关于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认定。 1、根据鉴定意见,因房屋渗漏给原告造成的装修损失为88,592元,物品(灯具)的损失为81,432元。该鉴定意见系本院委托具备评估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应向原告赔偿上述损失合计170,024元。被告主张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了有四盏灯具型号未见实物,原告又提交了关于该四盏灯具受损后向被告提出理赔的理赔书,该理赔书上有被告新红奕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情况申请鉴定的费用20,000元亦应由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承担。 三、其他事项。 1、原告主张被告应排除对其租赁商铺的侵害,现原告已搬离该房屋,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再处理。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58,685元,但未提交证据对该项主张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3、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渗水房屋的租金及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房屋渗漏发生后并未退租,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1日,原告***(承租人、乙方)与被告新红奕公司(出租人、甲方)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约定:1、甲方系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的中国中部家具建材博览中心(以下简称:家博中心)的市场管理单位,有权使用“香江”、“红星美凯龙”或其组合宣传推广家博中心;2、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详细明确有关商铺的业主已经授权甲方以甲方自己的名义和第三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事实,并出示了相关证明文件;3、乙方按照甲方审核通过的承租商铺装修方案,完成商铺全部装修装饰,并通过家博中心确定的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验收的期限;4、乙方承租商铺为家博中心一期B2-1栋二层2066-2069号商铺,专用于经营灯饰类商品,该商铺的建筑面积(含室内和公摊部分)为274.58平方米,乙方按照上述建筑面积计算支付租金、市场经营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等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5、本合同的有效期为29个月,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且甲方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之日开始计算,到期合同终止;6、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装修押金5,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质保金10,000元;7、双方对物业管理费、租金、市场经营管理费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8、合同期内,乙方在该商铺内经营欧特朗牌灯饰;9、乙方须在接收该商铺后的7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该商铺的装修设计文件供物业管理公司审核,乙方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制度规章,不得破坏该商铺主体结构等;10、该商铺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问题的,质保期内的甲方协调施工单位维修,超出质保期的由乙方直接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维修,但乙方不得因这些维修事宜要求甲方或物业公司赔偿或补偿;11、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2、双方在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装修、经营。在原告经营过程中,因被告租赁的商铺有漏水情况的发生,原告多次向被告新红奕公司提出理赔,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原告现已搬离该房屋。 本院委托了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租赁的商铺的漏水原因进行了鉴定,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该门店屋面局部漏水事故发生并在天花板上产生渗漏污损的原因是北端屋面排水分区(事故时仅有单根直径约为110mm的排水管)对应的汇水面积过大(440㎡),远超过设计资料对应的汇水面积(63㎡),对应有组织排水能力无法满足要求,使屋面局部大量积水。原告支付了鉴定费用15,000元。本院还委托了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因商铺渗漏导致的装饰装修及物品(灯具)的受损价格进行了鉴定,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装饰装修项目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88,592元,水泡灯具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81,432元;该鉴定意见书的价格鉴定结论有效使用期为一年,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原告支付了鉴定费用5,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铺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价格鉴定意见书、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一、被告湖南香江红星美凯龙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170,024元; 二、被告湖南香江红星美凯龙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48元,由被告湖南香江红星美凯龙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洪源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