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九金经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1889号
原告:潍坊九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227号世纪花苑9号楼3-1702(住宅作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N08W84W。
法定代表人:韩鹏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潍坊峡山润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君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二路31号自编四栋二楼自编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LEOA。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齐朋,总经理。
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36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226666481。
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
被告:潍坊力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6388号昌盛花园26号楼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R7L1H8W。
法定代表人:李宝全,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九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51号阳光100城市广场1号楼1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TBHMF89。
法定代表人:张新远,总经理。
原告潍坊九金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君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力众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九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九金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九金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汉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鲁云莎
书 记 员 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