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亚飞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2民初1975号之一
原告:杭州亚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叶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际坤,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亚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亚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4659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实际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杭州亚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杭州亚飞置业有限公司2809元。
代理审判员 杭 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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