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民终1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粤能(石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张城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习彩,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原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滨河路文昌苑小区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华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小平,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诉人粤能(石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5民初4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粤能(石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粤能(石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粤能(石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江波
审判员 严钦华
审判员 谭洪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南
书记员陈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