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荷花路荷花庭苑**。
负责人:余中付,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雪柔,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女,1992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侨,男,1984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桃源县原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滨河路文昌苑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桃源县原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滨河路文昌苑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侨、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6日作出的(2020)湘072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侨、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侨、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侨、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侨、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侨、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侨、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云辉
审 判 员 田志丹
审 判 员 胡立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