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736790738C,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滨河路文昌苑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王长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08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24500元及利息。因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零星存款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08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刘敦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