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21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秋桂,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滨河路文昌苑小区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长林,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文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谢遥

书记员宋琼圆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