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2793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原告:***,男,194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滨河***苑小区会所2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漳江南路劳动局斜对门。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以被告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计划实施期间,原告***、***应当依法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倩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