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25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
***等申请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25民初16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725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