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民初***5号
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匡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