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8165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许 斌






书 记 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