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497淮安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与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初497号
原告:淮安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明辉。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炳骏,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清瑜,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匡龙。
原告淮安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万元”,并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取925元,应退还900元)。
审 判 长  许玉虎
人民陪审员  吴荣光
人民陪审员  乔 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薇
书 记 员  唐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