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3569号
申请执行人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园区科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3447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龙平西路4号(中天信A区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566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17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合同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7961.6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20元(追缴)和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效的财产线索,但上述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对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隋戎
执行员邹佳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