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1民初15087号
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14号楼,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553634476K。
法定代表人:季统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沛新,女,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1579758M。
法定代表人:朱伦宏。
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沛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款项7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款项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29日共113624.38元;3.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1年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中物联网技术在港口智能化建设的示范工程智能化建设的招标并中标,同年签订了《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东莞专项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为主承担单位,原告为该项目参与单位之一,该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合同项目总经费开支预算计划进行拨付,其中市财政经费分配分配被告1925000元,原告700000元。支付方式由市财政拨付的形式将经费拨付给被告,再由被告转付给原告。目前该项目已完工并验收合格,2013年10月30日市财政拨付2800000元给被告,但被告收到政府拨款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给原告700000元的经费,几年期间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向被告追索欠款始终无果。
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与被告签订《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东莞专项合同书》,由被告承担物联网技术在港口智能化建设的示范工程,参与单位有东莞市虎门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和东莞理工学院,市财政经费3500000元,分配方式为被告、东莞市虎门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和东莞理工学院1925000元、700000元、700000元、175000元。2013年10月30日,市财政向被告拨付经费2800000元。2014年9月5日,项目通过验收。
原告称其未收到财政拨付经费中其应当分配的部分。原告主张从2014年9月5日项目通过验收时计息,计至起诉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利率年4.35%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东莞专项合同书、关于拨付“叠层射频LTCC集成EMI片试器件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等4个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东莞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资助经费拨付表、项目验收意见表、转账凭证、利息计算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东莞专项合同书》对市财政经费的分配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项目已通过验收,被告也收到市财政拨付的经费,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部分,数额为2800000元×(700000元÷3500000元)=560000元,超出的部分,因没有证据显示经费已经到位,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9月5日项目通过验收至2018年6月13日原告起诉之日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数额为560000元×4.35%×(3年+282天÷365天)=91900.6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经费560000元和利息91900.6元;
二、驳回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3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72.56元,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6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玲冰
审判员  邱桂珍
审判员  陈丽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