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民初3693号

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13740039。

法定代表人:姜广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庆乾,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10948T。

法定代表人:徐炳光,经理。

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同等金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同等金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佃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艳

书记员潘光民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