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商初字第18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3元,减半收取59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