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27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杭州维慕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500号3号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维慕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