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8520号
原告: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亚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晴,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百六十五案中,原告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一百六十五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百六十五案案件受理费8350元(原告已预),减半收取为4175元,由原告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肖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