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03民初53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092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计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