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1402号
原告:**喆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20号3楼410号,信用代码:91410104MA46EOCK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生,住**省襄城县,任公司经理。
被告:**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为**市劳动路7号,信用代码:9141100006139765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092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市魏都区。
原告**喆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喆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喆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