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喆赫贸易有限公司、**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财保2号 申请人:**喆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20号3楼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6E0CK6K。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0923C。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劳动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613976545。 负责人:***,任经理。 申请人**喆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工农路支行账号8004********的存款1400000元、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七一路支行账号4110********的存款1400000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号2533********的存款1600000元、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账号9981********的存款1746097元,共计6146097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6146097元。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为6146097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喆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工农路支行账号为8004********的存款14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七一路支行账号为4110********的存款14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533********的存款16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账号为9981********的存款1746097元。 冻结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喆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