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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