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