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5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30日生,住建安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