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524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苗XX,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执行人:英X,,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执行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申请执行人苗XX与被执行人英X、***、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52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4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执行到位案款26854.63元,未执行到位案款156132.77元。
2.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7月12日、2024年8月2日、2024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商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余额,本院已对上述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因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有被执行案件,本案中本院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在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有刑事执行案件,执行案款182987.40元,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执行款;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投保信息,该保险属于车辆保险,本院不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投保信息,本院已扣划该保险并已将案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码为:XXXX路虎揽胜牌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车籍档案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英X、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均有车辆登信息,车牌号码为:辽ML××**东风标致牌汽车、豫E2××**北京牌汽车,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上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以及现场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和土地。
4.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9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524执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跟胡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