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62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914307005635335992,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龙天路(沅澧大道以东);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4508007297819997,住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1009号;
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91520690688401370P,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开发区龙晟财富中心9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生效的(2021)黔06民终1990号判决,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